1、投标人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1)、(2)、(3)、(4)、(5)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由分别具备以下(1)、(2)、(3)、(4)、(5)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最多由5家企业组成):
(1)工程勘察资质须满足以下①②任意一条要求:
①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②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乙级(或以上)资质;具备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或测绘资质证书(专业类别须包含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
(2)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
(3)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给水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排水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4)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标准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的要求承接工程。具体原则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执行。
2、项目负责人要求
(1)勘察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2)设计项目负责人2人(如设计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可由同一人担任):
①拟派建筑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
②拟派市政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3)施工项目负责人2人(如施工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可由同一人担任):(市政施工项目负责人作为本项目施工总负责人)
①市政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截止开标时未担任其它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工作;
②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截止开标时未担任其它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工作。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
(4)须提供投标人(含分支机构)为各项目负责人缴纳的2025年5月-2025年7月的社保证明。
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企业及各项目负责人在该平台的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
4、自2024年7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企业和拟派的各项目负责人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未有被限制参与投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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